审理经过
原告建平县**责任公司诉被告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平县**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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