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建平**有限公司与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建平县**责任公司诉被告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平县**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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