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平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以与被告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建平**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平**有限公司与崔冠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平**有限公司与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平**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平**有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平县**有限公司与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平县**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平县**责任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平县**责任公司与龙国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平县**责任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