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平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平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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