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管理处与被执行人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建万民初字第04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9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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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