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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