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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