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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房**责任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长春房**责任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房**责任公司于向本院2015年1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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