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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