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葫芦岛**有限公司与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