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春睿**限公司与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长春睿**限公司与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睿**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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