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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责任公司与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责任公司诉被告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平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以与被告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平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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