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建平县**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平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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