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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锐**有限公司与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锐**有限公司诉被告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顾**支付自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止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766.70元及违约金218.79元。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姚**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系被告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顾*标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X镇X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62.36平方米,物业服务费实际收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30元。被告自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止共欠费766.70元属实。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锐**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止的物业服务费766.7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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