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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