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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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