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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