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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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