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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被告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谷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短暂相处于2014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逐渐尖锐,加之被告既不下地干活又不操持家务,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才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谷某某、被告才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可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生活虽有矛盾,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持离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才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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