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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活了几日后,被告趁外出之机擅自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后经原告多方查找,得知被告已犯罪被羁押于河北省女子监狱。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维持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故诉至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0月14日依法登记结婚。被告与原告生活了几日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方多方查找得知被告陈某某以结婚为名实施诈骗于2011年9月15日被投送河北省女子监狱羁押。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向河北女子监狱了解得知被告陈某某于2014年7月已出狱,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其相关书证可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离家出走多年时间,与原告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错误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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