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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20日上午在乐亭县人民法院汀流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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