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史某某与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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