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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史某某与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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