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田*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田*甲及委托代理人耿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田*甲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田*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一些琐事生气打架。2015年正月,我和他妈发生矛盾,让他回来调解,他不回来。2015年正月25日,他和他家人打我,我回娘家居住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小孩抚育费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田*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雪冬与被告田*甲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有一女,取名田*乙。2015年正月,原、被告因家庭锁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正月25日回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