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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被告有酗酒恶习,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我张口就骂,举手就打。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与被告张*于2012年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进行了结婚登记。2015年8月左右原、被告双方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B超证明等证据证实,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互相关爱,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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