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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取名陈*,今年8岁,次女取名陈**,今年2岁,我与被告虽然结婚8年来,但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合,婚后始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结婚后被告与我原告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后导致被告对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我原告无奈,只有回娘家长期居住至今,被告不但没有悔改,反而我们娘仨只有靠父母供给生活,被告从不给一分钱,我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维持下去没有必要。为早日解除痛苦,故提起诉讼,清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儿由我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两口子共同生活吵架拌嘴不能算是家庭暴力,而且原告先动手打我。我没有经常性的虐待,不属于家庭暴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婚前相处较长时间,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2月13日生长女陈*,于2013年6月4日生次女陈**。因家庭琐事原、被告生气吵架,自2015年2月9日开始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本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长,具有感情基础,结婚多年并且生育子女,已经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生气,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是原告并未就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提供充分证据,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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