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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与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与我一直生活在滦县小马庄镇张各庄西街村居住生活。2013年6月12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未见其下落,音信皆无。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被告无视夫妻感情离家出走,我们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覃*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与被告覃*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覃*在2013年6月12日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双方分居已满两年。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村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覃*无视夫妻感情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与被告覃*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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