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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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