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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