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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张*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诉称,我与被告张*甲经人介绍于年月相识,年月登记结婚。2015年生一女孩名叫张*乙,现随原告生活。在婚前我和被告接触不多,对其缺乏各方面的了解,当时还在上学,毕业后在家人的反对下草率与被告结婚。婚后才发现我和被告之间根本没有共同语言,性格差异很大,虽然婚后在一起生活时间不长,但在生活当中经常发生矛盾,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从生了孩子后我就回娘家居住,被告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漠不关心。由于婚前对被告没有很深的了解,所以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他现在干什么,在哪里上班,挣多少钱从来不告诉我,他心中根本没有我和孩子。经过慎重考虑我觉得实在无法和被告一起生活下去,我和被告协商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未果,据此,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育有一女,考虑到对孩子有利的生长环境,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从年月份相识,从相识到结婚已有3年之久,原告称对被告接触不多,了解不深,没有感情,不符合事实。而且就算从被答辩人回娘家以后,双方感情也没出现问题。原告称从来不知道被告在哪里上班,挣多少钱,但是事实上被告将工资都交给了原告,所以原告怎会不知道挣多少钱。事实上,在原告生完孩子后,其父母一直催促其回家,当时正值冬天,天气很冷,被告为了原告和孩子的,未同意。但是原告一直要求回家,被告考虑到原告情绪,故同意其回家,并且在其回家后,被告多次乘坐火车去看望母女,并且多次询问其什么时候回来,但是原告都说一直在娘家还未住够,不想回来。被告也就没有多想,而且为了保障其母女生活,多次向原告银行卡里转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与被告张*甲经人介绍年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名叫张*乙。现原告与孩子在沧州市献县段村乡南留钵村其娘家居住,原告母女在娘家居住期间,被告曾多次乘火车去看望原告母女。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感情基础且结婚时间不长,孩子尚小,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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