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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7月31日举行婚礼,2013年8月14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我与被告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8月14日,被告韦*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韦*无视夫妻感情长期离家出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与被告韦*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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