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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平时双方缺乏了解,对个人生活问题没有共同详细的沟通,致使婚后发现被告没有性生活能力,经过被告自身医治,尚不能正常生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我同意离婚,要求原告返还我彩礼20000元,我给原告彩礼50000元,另外的30000元我不要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导致双方感情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审理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主张结婚时给付原告彩礼款50000元,原告只认可被告给付彩礼款30000元。被告请求返还彩礼款2000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缺乏了解,产生矛盾,原告主张感情破裂,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由原告返还彩礼款20000元,原告不同意返还且被告未提交给付彩礼款后给其造成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与被告赵*离婚

驳回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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