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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