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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农历12月4日,我与被告结婚典礼,婚后刚过9天,被告就喝酒打我。2014年农历10月份,因琐事被告趁酒劲把我从踹到床下,我从地上爬起来与其理论,被告一把将我摔到地上,导致我尾骨受伤,几天不能坐。被告父亲闻讯来拉架时,被告又伸手扇了几耳光,被告写了不再打我的保证书。2015年1月份,因生气,我回到娘家居住,被告将我叫回家后,我看到地上有个避孕套,向被告问及原因,被告将我按到床上进行殴打,后来被告又写了不再打我的保证书,后我随被告去了郑州。2015年7、8月份,被告又因琐事对我进行殴打。被告多次对我进行殴打,对我施加家庭暴力,并多次给我写保证书,严重伤害了我的身心健康,且被告酗酒恶习屡教不改。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提交答辩状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的内容不属实,系中间有人挑拨离间。我与被告在典礼前建立了牢固的感情基础,且在婚后我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平时原告想买什么我都尽量满足,最近一次原告想外出旅游,我就是从朋友处借钱满足其要求。另外我从来没有殴打过原告,对其向来时百依百顺。原告每次与我争吵都是受人挑唆,夫妻之间争吵在所难免,但是每次吵架后都是原告强行要求我按照其说书写保证书,如果不照办,原告就回娘家,为了维持家庭完整,原告说什么我就写什么。所以原告说的保证书等等均不是事实。上面的内容部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我与原告拥有牢固的感情基础,且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故我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我与原告虽系别人介绍认识,但是在婚前经过了详细的了解,婚后我们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不然我们生育孩子,这正是我们夫妻感情牢固的见证。为了使年幼的孩子拥有一个健全和睦的家庭环境,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1月1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9月24日生儿子,取名姚**,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农历7月15日,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子女,由一定的感情基础,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离婚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前提,现原告举证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杨*与被告姚*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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