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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甲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甲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外地打工认识,2010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后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月6日生育女儿韦**,2011年11月3日生育儿子韦**,现均随被告生活。因婚前接触较少,婚姻基础差,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15年9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韦*甲与被告赵*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韦*乙、婚*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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