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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