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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