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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