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诉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