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对被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对被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380元,共计43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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