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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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