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项*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乞*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