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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