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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