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乞*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乞*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乞*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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