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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