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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被告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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