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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