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