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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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