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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