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任**、李*借款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商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任**、李*(2013)泰山商初字第1151号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泰山商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