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安泰山**有限公司与杨**、任**、赵*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任**、赵*借款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商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任**、赵*(2013)泰山商初字第1143号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泰山商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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