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江阴**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符*与被执行**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澄劳人仲案字(2015)第163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阴**限公司应给付符*27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澄劳人仲案字(2015)第163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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